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書函針對本署訂定「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之相關法規疑義提出諮詢並建議
要旨
書函針對本署訂定「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之相關法 規疑義提出諮詢並建議,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書函針對本署訂定「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之相關法規疑義提出諮詢並建議,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第 12、18、19 及 22 條規定有關製造或輸入者出售或轉讓新(既有)化學物質,應主動出示登錄文件(登錄碼)或其他足資識別經核准登錄之標誌,並提供安全使用資訊。
仍請確實依此辦法相關規定內容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