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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書函針對本署訂定「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之相關法規疑義提出諮詢並建議

會議日期 104 年 07 月 29 日

要旨

書函針對本署訂定「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之相關法 規疑義提出諮詢並建議,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書函針對本署訂定「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之相關法規疑義提出諮詢並建議,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第 12、18、19 及 22 條規定有關製造或輸入者出售或轉讓新(既有)化學物質,應主動出示登錄文件(登錄碼)或其他足資識別經核准登錄之標誌,並提供安全使用資訊。

仍請確實依此辦法相關規定內容辦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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