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轄內○○公司實施定期檢測之期程認定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轄內○○○○股份有限公司實施定期檢測之期程認定疑義一案,請查 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轄內○○○○股份有限公司實施定期檢測之期程認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簡稱定檢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固定污染源應依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污染物項目及頻率,自行或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執行定期檢測,其檢測頻率屬第 3 級者,應每年檢測 1 次,第 2 年以後之定期檢測,應於相同第 1 年定期檢測月份之前後 1 個月份期間內進行檢測。另依定檢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1 款規定,固定污染源同一污染物連續 2 次定期檢測結果皆符合排放標準,且其排放濃度值較排放標準 20 %為低者,或檢測值差異在 20 %以內者,得報經當地主管機關同意後,調整該項污染物檢測級數。又依定檢管理辦法第9 條規定,固定污染源之檢測頻率依前條第 1 款之規定調整後,經主管機關稽查檢測結果或任一次定期檢測結果,其排放濃度值或與前次之定期檢測結果之檢測值差異,未達該款調整規定者,應回復其原定之檢測頻率。
二、本案貴局函詢○○○○股份有限公司灰鐵鑄造程序(M01) 之周界粒狀污染物(A000)定期檢測頻率認定疑問一節,倘該公司固定污染源係屬指定公告應自行或委託檢驗測定機構實施定期檢驗測定之固定污染源,應符合前揭規定,屬第 3 級每年檢測 1 次者,第 2 年以後之定期檢測,應於相同第 1 年定期檢測月份之前後 1 個月份期間內進行檢測。
三、另提及該公司灰鐵鑄造程序(M01) 排放管道(P001)已於 96 年 8月 27 日經貴局同意依定檢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1 款規定調降檢測頻率,其是否須重新申請調降檢測頻率或依操作許可證核備內容辦理之疑問一節,倘該排放管道(P001)上游之固定污染源操作條件無異動,且經主管機關稽查檢測結果無定檢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之情形者,得以調降後之檢測頻率繼續執行,不需重新申請調降檢測頻率事宜。
四、有關貴局建議違反定檢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逾期申報之公私場所是否可採記點機制,酌予考量情節輕重之修法建議,本署將納入後續修法之參考。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及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