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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公私場所未領有許可即逕自使用生煤從事鍋爐蒸氣產生程序之處分規定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3 年 05 月 13 日

要旨

函詢公私場所未領有許可即逕自使用生煤從事鍋爐蒸氣產生程序之處分規 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公私場所未領有許可即逕自使用生煤從事鍋爐蒸氣產生程序之處分規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亦即行政罰應遵行一行為不二罰及從一重處罰之原則。準此,公私場所同時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不同條文規定,分別可依其裁處罰鍰規定處分,然如為同一行為,依行政罰法規定,應從重擇一處罰。本署 94 年 12 月 6 日環署空字第 0940092142 號函釋內容與前揭規定原則相符。

二、來函所提本署環保法規查詢系統網頁檢索結果,分別有 94 年 12 月6 日環署空字第 09400921424 號函及第 0940092142 號函針對同一事項釋示,卻有不同解釋結果一節,經查正確之釋示內容應為環署空字第 0940092142 號函,該網頁內容已修正。如有涉及轄內污染源裁罰案件,仍請貴局查明個案實際情形,依前揭規定及業務權責辦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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