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公私場所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管理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公私場所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管理疑義 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公私場所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管理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環境影響評估為開發前之調查、評估資料,尚無廠房細部設計規劃,係以污染總量審核開發行為對環境之影響。如因時空環境之變動,致法規、技術有較嚴格之污染管制規定或新增列管項目,環境影響評估法或書件未納入管制者,當依該管法令規定進行管制,按環境影響評估法並非環境保護唯一應遵循之法令,合先敘明。
二、依據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19 條規定,操作許可證應登載事項包括固定污染源名稱、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原(物)料、燃料用量或產品產量及其操作條件、操作期程等項目。另依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固定污染源,其許可證內容,應納入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核發。有關來函所提環評影響書件內容包括產品、產能、排放量計算、排放總量、排放管道等登載項目,應先檢視環評核定項目之合理性,並納入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核定內容,一併執行管制,俾避免環評開發案同時受環境影響評估法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管制,卻因規範不同致執行過程衍生疑義。
三、另本署於本(103) 年 4 月 1 日以環署綜字第 1030011996 號函(影本如附)回復○○○○○○股份有限公司有關許可證內容與環評內容變更相關說明,略以:「…經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後續細部設計及營運管理階段,如涉及空氣、廢水處理、事業廢棄物處理或其他再利用者,其相關設置、操作許可證與相關文件之申請登記,皆回歸各相關機關主管法令辦理審查,其相關文件之變更亦同。故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開發行為,其後續變更內容涉及相關法令規定者,由各該法令主管機關先行完成審查作出結論,其結論納入環境影響評估變更書件,可免除環境影響評估重複審查或逾越其他法令規定之虞。」
四、本案詢問涉及○○工業區之固定污染源管制與環評書件差異之執行疑義,說明如下:
(一)所提環評書件採逸散方式排放為何意?如係環評書件估算當時可能排放總量所採排放方式,非指往後只能採逸散排放,如對環境有利,建議在環評總量下,依空氣污染管制法相關法令管制開發單位採取最佳排放方式。
(二)環評定稿所載工廠產能與副產品量一節,本署已於 102 年 12 月17 日以環署綜字第 1020106475 號函(諒達)回復在案,有關氮氣排放口、二氧化碳排放口等請依說明四內容辦理。
(三)另貴府倘為掌握製程生產及操作相關參數與空氣污染物排放之相關性,可依據管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將製程之副產品產量納入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登載。
(四)環評書件之○○各廠廢氣小時排放量彙總表所登載,各項污染物視實際運轉狀況於廠區總量管制下彈性調配相關排放明細一節,○○各廠小時排放量在不超過總量情形下彈性調配,此未違反環評法規定,惟後續可依空氣污染管制法相關法令酌情管制。
(五)環評書件所登載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防制效率一節,如因現場無法實際驗證防制效率為何,建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改以本署公告之相關防制效率或其他可證明之防制效率,作為核定許可證之依據。
(六)有關環評書件所承諾之各污染物防制效率、管制濃度及應裝設之防制設備,則開發單位自應依承諾事項逐項達成,貴府應依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將環評承諾事項納入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據以管制。倘數項承諾事項有競合之虞,或該承諾事項無法實質達到空氣污染防制之目的,則應要求開發單位辦理變更並重新檢討改善措施。
五、○○目前有多案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個案於本署審查中,相關許可證執行疑義如係前未於環評定稿規範或有法令競合者,建議於審查時提出,以落實管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