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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函詢有關受污染土壤之移動式熱處理設備,是否屬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案。

會議日期 104 年 06 月 30 日

要旨

貴轄○○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函詢有關受污染土壤之移動式熱處理設備 ,是否屬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 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函詢有關受污染土壤之移動式熱處理設備,是否屬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貴轄○○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04 年 6 月 5 日聯聖(104)字第 0605-01 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依本署公告第 2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係同一公私場所所有固定污染源,其任一空氣污染物未經控制前之排放總量為 50 公噸/年以上者,但已另行公告者不在此限。

三、復查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係指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固態廢棄物衍生燃料製造程序者,或廢棄物固化處理程序且其總設計或實際固化處理量達 400 公噸/月以上者。該公告主要針對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臭味等空氣污染物進行管制。

四、另依本署 102 年 5 月 24 日環署空字第 1020038375 號函釋,於客戶處從事臨時廢棄物處理作業之移動式廢棄物處理設施,倘無固定作業場所,且操作時間不長,對污染源所在地無長期之環境影響者,非屬本署公告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對象,毋需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本署業於 100 年 10 月 6 日以環署空字第 1000087062 號函釋在案);惟倘係於固定場址長期操作,則屬固定操作性質,應依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

五、本案該公司以移動式熱處理設備處理之受污染土壤,倘經判定屬事業廢棄物,並於固定場址長期操作,則符合前揭第 8 批公告之條件,應依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倘經判定非屬事業廢棄物,則不符合前揭第 8 批公告之條件,應再判定其是否符合前揭第2 批公告之條件。本案請貴局依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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