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轄內○○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屬公告第5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 、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非鐵金屬製品鑄造程序疑義案
要旨
函詢轄內○○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屬公告第 5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 更及操作許可之非鐵金屬製品鑄造程序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轄內○○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屬公告第 5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非鐵金屬製品鑄造程序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1 批至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非鐵金屬製品鑄造程序,係指以非鐵金屬為原料,從事各種金屬製品(如鋁、銅、鉛、鋅、鎂等)之熔解或鑄造,其所有電爐、反射爐及熔解爐(含坩鍋爐)之總設計容量或總實際處理量為 500 公斤/批或 500 公斤/小時以上,且其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 2.25 千瓦以上之工廠者。管制重點主要在規範公私場所利用高溫將非鐵金屬材料融化成液態,從事熔煉、冶煉或鑄造程序排放金屬燻煙、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等空氣污染物,應妥善作好空氣污染防制措施,以保護民眾生活環境品質。
二、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從事鋁製品製造程序,倘其廠房面積為 3
860.8 平方公尺,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分別為 438 馬力、122.3瓩,經查核確認其熔解爐之設計容量分別為 250 公斤/小時及 200公斤/小時,合計僅為 450 公斤/小時者,因其熔解爐總設計容量未達 500 公斤/小時,與前揭本署公告之非鐵金屬製品鑄造程序條件不符,非屬應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本案請貴局依實際情形查明後本權責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