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建築師事務所函詢有關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 辦法第6條條文相關規定釋示一案
要旨
貴轄○○○建築師事務所函詢有關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 6 條條文相關規定釋示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建築師事務所函詢有關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 條條文相關規定釋示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轄○○○建築師事務所 103 年 6 月 18 日○○(桃)字第061801 號函辦理(影本如附)。
二、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4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營建工程,分為第一級營建工程及第二級營建工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屬第一級營建工程…」;另依同辦法第6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營建工程臨接道路寬度 8 公尺以下或其施工工期未滿 3 個月之道路、隧道、管線或橋樑工程,得設置連接之簡易圍籬」。
三、本案貴轄○○○建築師事務所針對貴局營建工程法規相關文宣與管理辦法內容有所疑慮部分,經查前揭管理辦法已明定倘營建工程為臨接道路寬度 8 公尺以下,或是其施工工期未滿 3 個月之道路、隧道、管線或橋樑工程,係屬適用前揭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
另前揭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亦已明定同辦法第 6 條規定所提營建工程之定義。惟本案仍請貴局本權責依前揭規定查明後逕復該事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