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科技(股)公司函詢矽酸鹽純化製程是否符合第8批公 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有機溶劑作業程序疑義一案
要旨
貴轄○○○科技(股)公司函詢矽酸鹽純化製程是否符合第 8 批公私場 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有機溶劑作業程序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科技(股)公司函詢矽酸鹽純化製程是否符合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有機溶劑作業程序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科技(股)公司 103 年 6 月 20 日○○○總字第 38號函辦理(影本如附)。
二、依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有機溶劑作業程序,係指同一公私場所有機溶劑總設計或總實際使用量達20 公噸/年以上,且其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 2.25 千瓦以上者。主要係針對各行業製程中使用溶解物質、黏著、調和或表面處理等作業之有機溶劑所排放之揮發性有機物,加以管制。
三、本案○○○科技(股)公司使用正己烷及異丙醇從事矽酸鹽(TEOS)純化製程,倘製程過程中使用之有機溶劑總設計或實際使用量達前述20 公噸/年以上,且工廠規模達上述規定條件者,則屬本署公告第8 批之有機溶劑作業程序納管對象。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