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鍋爐蒸氣產 生程序,其蒸氣蒸發量認定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鍋爐蒸氣產生程序 ,其蒸氣蒸發量認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鍋爐蒸氣產生程序,其蒸氣蒸發量認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03 年 6 月 18 日屏府環查字第 10331779500 號函。
二、依本署公告第 1 批、第 3 批及第 5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鍋爐蒸氣產生程序,係以同一公私場所,屬同一排放口,其合計總設計或總實際蒸氣蒸發量之鍋爐規模大小分批公告,主要係規範鍋爐蒸氣產生程序中各類燃料燃燒所產生之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等空氣污染物之排放管制。
三、有關前揭規定之總設計蒸氣蒸發量,涉及該鍋爐之功率及所用燃料等因素,應以原廠設計規格為準;另總實際蒸氣蒸發量,得參考 CNS 2141,B1025 陸用鍋爐之效率計算方法規章 5.6.1:「蒸發量之測定:蒸發量一般由給水量計算。若裝有蒸氣流量計設備時,其測定值可作為參考值…。」,相關計算方式可參考該 CNS 檢測方法相關內容。如無法判定其總設計或總實際蒸氣蒸發量,亦得以總設計輸入熱值或以其燃料種類及用量,換算該鍋爐總實際輸入熱值,據以判定是否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本案請貴府查明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