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公告事項七之一般事業廢棄物計量範圍一案。
要旨
所詢「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公告事項七之一般事業 廢棄物計量範圍一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所詢「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公告事項七之一般事業廢棄物計量範圍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公司 104 年 6 月 2 日○字第○號函。
二、查事業產生之廢(污)水,經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或許可(文件)審查同意以廢(污)水處理設施處理者,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採代碼D-1505、D-1506 或 D-1507 登載,所排廢(污)水須符合放流水標準後始得排放,其本質仍為廢(污)水。爰本署 102 年 12月 24 日環署廢字第 1020111848 號公告修正「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公告事項七所指之「一般事業廢棄物」並不包括上開之廢(污)水且以廢(污)水處理設施處理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