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一般廢棄物焚化廠產出飛灰之戴奧辛檢測數據
要旨
有關一般廢棄物焚化廠產出飛灰之戴奧辛檢測數據,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一般廢棄物焚化廠產出飛灰之戴奧辛檢測數據,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經查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24 條規定,一般廢棄物焚化處理設施之焚化飛灰及底渣應分開貯存收集。同辦法第 27 條,飛灰除再利用外,應採穩定化法、熔融法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處理方法處理至低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戴奧辛有害事業廢棄物總毒性當量濃度標準及附表四有毒重金屬毒性特性溶出程序溶出標準,始得進行最終處置。
二、另查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戴奧辛有害事業廢棄物係指事業廢棄物中含 2,3,7,8-氯化戴奧辛及夫喃同源物等 17 種化合物之總毒性當量濃度超過 1.0ngI-TEQ/g 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