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受託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收費應反映實際清除處理成本。
要旨
貴府受託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收費應反映實際清除處理成本,請查 照。
內文
主 旨:貴府受託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收費應反映實際清除處理成本,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28 條第 6 項規定略以:「執行機關受託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事業廢棄物代清除處理收費標準收費」。
二、執行機關受託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建請依本署 93 年 6 月23 日環署廢字第 0930044402 號函「執行機關代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收費標準訂定原則」,訂定事業廢棄物代清除處理收費標準,並應反映實際清除處理成本。
三、前開收費標準訂定原則之焚化廠代處理費用,應包括焚化廠之興建成本、營運成本、土地使用成本等 3 大項,掩埋場代處理費用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