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有關本署公告第2批公私場所 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公告條件適用疑義一案。
要旨
貴轄○○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有關本署公告第 2 批公私場所應申 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公告條件適用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有關本署公告第 2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公告條件適用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 年 5 月 13 日游總字 104051301 號函辦理(影本如附)。
二、本署公告第 2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酯類製造程序,係指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酯類化合物(如甲酸酯、乙酸酯、丁酸酯、異氰酸甲酯、對苯二甲酸酯)之生產者。主要係針對製程中排放之揮發性有機物予以管制。
三、本案貴轄○○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倘以二異氰酸酯、鍊延伸劑及聚二元醇為原料,經拌合聚合反應後,製造產生聚氨酯產品,該製程條件與前揭酯類製造程序公告條件相符,屬應依規定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