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有關本署公告第6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 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公告條件適用疑義一案
要旨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有關本署公告第 6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 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公告條件適用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有關本署公告第 6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公告條件適用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歐○○份有限公司 104 年 5 月 12 日○(環)字第 104051201 號函辦理(影本如附)。
二、查本署公告第 6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塑膠皮、膠布製造程序,係指以廢塑膠、塑膠粉或塑膠粒為原料,從事塑膠皮及塑膠布之製造,且總設計產量或實際產量為 100 公噸/年或100 萬碼/年以上者。因塑膠布及塑膠皮係高分子聚合物,管制重點主要在規範公私場所使用廢塑膠、塑膠粉或塑膠粒,從事製造塑膠皮、塑膠布之高分子聚合程序,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等空氣污染物,應妥善做好空氣污染防制設施,避免排放揮發性有機物污染環境。
三、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製程生產水陸休閒運動用品,以塑膠粒為原料,經發泡成型為海綿板,倘包括高分子聚合程序,且總設計或實際產量達前述規定產量者,則符合前揭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塑膠皮、膠布製造程序,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