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第2項第11款:「道路及運動場地之開發」之規定,所稱道路是否包含民眾申請農業用地設施農路(作業道)一案有關貴局函詢所轄○○實業有限公司製程是否屬本署公告第6批公 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不織布製造程序疑義一案
要旨
有關貴局函詢所轄○○實業有限公司製程是否屬本署公告第 6 批公私場 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不織布製造程序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局函詢所轄○○實業有限公司製程是否屬本署公告第 6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不織布製造程序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4 年 5 月 5 日桃環空字第 1040036749 號函。
二、依據本署公告第 6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不織布製造程序,係指以再生及合成纖維為原料,經膠合、熱融或紡黏等程序,從事不織布之製造者。前述膠合與熱融係指將樹脂等材料噴塗於棉網表面,經烘乾水分使樹脂熟成固化產生黏著效果,使不織布具有強度,另紡黏則係指經抽絲機將聚合物至紡嘴壓出之過程。前揭公告重點主要係針對膠合、熱融或紡黏等程序所產生揮發性有機物或異味污染物加以管制。
三、本案貴局函詢所轄○○實業有限公司以熱壓花輪黏合纖維成為不織布之製程是否屬本署公告第 6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不織布製造程序一節,倘該公司製程使用低熔纖維,經梳理成棉網,再以熱壓花輪黏合纖維成為不織布之作業程序,包括膠合、熱融或紡黏等程序,則屬本署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本案仍請貴局依實際情形查明判定後,本權責逕依前揭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