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公司所詢氯苯之混合物運作行為之疑義案
要旨
貴公司所詢氯苯之混合物運作行為之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公司所詢氯苯之混合物運作行為之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公司 103 年 9 月 25 日○○○○號函。
二、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製造,指調配、加工、合成或分裝毒性化學物質之行為。但自行使用時之調配、加工與分裝,不在此限。」。合先敘明。
三、貴公司自行輸入氯苯之毒性化學物質,依前述規定自行使用時之調配、加工與分裝,不在此限。爰此,貴公司自行輸入、使用氯苯之混合物過程中,未經過調配或稀釋之行為,非屬製造之運作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