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貴轄台灣○○股份有限公司一廠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 可證製程認定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貴轄台灣○○股份有限公司一廠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製 程認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貴轄台灣○○股份有限公司一廠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製程認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局 104 年 4 月 14 日中市環空字第 1040035937 號函辦理。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於設置或變更前,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以下簡稱審核機關)申請核發設置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或變更;於設置或變更後,應申請核發操作許可證,始得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另固定污染源許可證之審查、核發,應由審核機關依現場實際製程、污染源及原物料使用情形進行判定。
三、旨揭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製程認定疑義,應由貴局依現場實際製程、污染源及原物料使用情形進行判定,來函說明三提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化妝品行業分類方式,與本署公告第 6 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化妝品製造程序」之管制目的及適用對象不同,倘貴轄台灣○○股份有限公司一廠之製程,符合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相關清潔用品之生產,且其總設計產量或實際產量達 1,000公斤/年以上者,則屬公告第 4 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界面活性劑製造程序」。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判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