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貴轄○○公司函請本署延後實施申請輸出廢棄物至中國大陸處理者 ,應檢附裝運前檢驗合格證書一案
要旨
貴轄○○公司函請本署延後實施申請輸出廢棄物至中國大陸處理者,應檢 附裝運前檢驗合格證書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公司函請本署延後實施申請輸出廢棄物至中國大陸處理者,應檢附裝運前檢驗合格證書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本署配合 102 年 9 月 12 日修正發布之「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並為提升相關機關審查效率,於 103 年 3 月 6 日以公聽會形式,辦理廢棄物輸出(入)審查作業要點修正徵詢會議,以廣納各界意見。
二、考量我國輸出之廢棄物約百分之九十至中國大陸處理,為避免發生不符原許可核准事項之情事,導致國際糾紛,影響我國形象,本署於上開會議所提修正草案內,納入申請輸出廢棄物至中國大陸處理者,應檢附裝運前檢驗合格證書之規定,會中並無反對意見。嗣後於 103年 6 月 10 日修正發布該作業要點。
三、○○公司因之前「裝運前檢驗合格證書」無存檔,致申請案無法順利進行一節,請 貴局本權責協助該公司由原核證單位出具證明等方式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