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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函詢貴轄○○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定期檢測結果申報期限規範認定 疑義案

會議日期 103 年 07 月 30 日

要旨

函詢貴轄○○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定期檢測結果申報期限規範認定疑義案 ,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貴轄○○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定期檢測結果申報期限規範認定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3 年 7 月 17 日中市環空字第 1030073292 號函。

二、查本署發布或公告之「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一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係依污染源規模及類別分別規定其應每 3 個月、6 個月或 1 年辦理定期檢測 1 次,應檢測項目為排放管道之空氣污染物。另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應於執行定期檢測前 5 日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於定期檢測後30 日以內,將檢驗測定結果作成紀錄,依規定格式填製報告書送達公私場所所在之當地主管機關以為申報。

三、有關貴轄東億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定期檢測結果申報期限規範認定一節,倘該公司確於執行定期檢測前 5 日通知貴局,且依規定於定檢期間 101 年 8 月 6 日至 8 月 7 日及 101 年 8 月 8 日至 8 月 9 日分別執行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2) 之排放管道(P201)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氫、鉛及其化合物、鎘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之定期檢測,及戴奧辛定期檢測,依前述規定,其定期檢測結果應自定期檢測後 30 日內完成申報,倘依其通知貴局及登錄之執行定檢起迄時間核算,符合自定期檢測後 30 日內完成申報之規定,則符合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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