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僅從事尼龍粒物理加工程序是否屬本署 公告之人造纖維製造程序疑義案
要旨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僅從事尼龍粒物理加工程序是否屬本署公告之 人造纖維製造程序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僅從事尼龍粒物理加工程序是否屬本署公告之人造纖維製造程序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股份有限公司 103 年 7 月 17 日(103) ○○字第 103078 號函辦理(影本如附)。
二、依本署公告第 2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人造纖維製造程序(含合成纖維、半合成纖維、再生纖維化學製造程序),係指以化學合成方法,製造醋酸纖維、聚酯纖維、碳纖維或其他人造纖維之生產者;僅從事加熱熔化、押出、加壓、抽絲、延伸、或切棉等相關物理加工製造程序者,不在此限。另依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塑膠押出或吹膜成型程序,係指從事塑膠製品之製造,且總設計或實際產量達 1,000 公噸/年以上者;製程中未使用押出成型機或吹膜成型機者,不在此限。前揭公告主要針對製程中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或粒狀污染物等空氣污染物加以管制。
三、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倘僅從事以尼龍粒為原料,經加熱軟化、壓出、延伸抽絲等過程製成成品之物理加工程序,則非屬前揭化學合成方法之人造纖維製造程序,惟倘該公司係從事塑膠製品之製造,涉及使用押出成型機或吹膜成型機,且總設計或實際產量達 1,000 公噸/年以上者,則屬公告之塑膠押出或吹膜成型程序,仍應依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
四、本案請貴局依現場實際狀況,本權責判定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