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局函詢經濟部水利署第一河川局辦理「蘭陽溪噶瑪蘭橋下游河道 整理防災減災工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適用費率疑義一案
要旨
貴局函詢經濟部水利署第一河川局辦理「蘭陽溪噶瑪蘭橋下游河道整理防 災減災工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適用費率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經濟部水利署第一河川局辦理「蘭陽溪噶瑪蘭橋下游河道整理防災減災工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適用費率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3 年 10 月 17 日環空字第 1030027994 號函。
二、查本署 102 年 7 月 5 日修正公告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附表規定,疏濬工程係指清除水道(不包括排水設施、灌溉圳路)及水庫淤積土石,且將土石運離河川區域及蓄水工區範圍之工程。又該類工程係以外運之土石體積(鬆方)為收費費基。
三、本案經檢視貴局隨函所附經濟部水利署第一河川局來函說明內容略以:「…惟受汛期及蘭陽溪本流水位影響,故須藉道五結轉運至壯圍…」倘符合前述說明二之定義,該工程確有涉及將土石轉運或運離工區之施作,應以「疏濬工程」類別之費基計算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