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縣○○鎮公所辦理之「103年度災害搶險與搶修工程(第一區) 」是否屬免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之適用對象疑義案
要旨
貴縣○○鎮公所辦理之「103 年度災害搶險與搶修工程(第一區)」是否 屬免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之適用對象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縣○○鎮公所辦理之「103 年度災害搶險與搶修工程(第一區)」是否屬免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之適用對象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3 年 7 月 11 日花環空字第 1030015431 號函。
二、依現行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 5 款至第 7款規定,每件營建工程核算應繳費額 100 元以下;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期間內,因天然災害發生,為安置災民或災區重建所需之營建工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得免繳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其餘工程均應依規定申報及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
三、本案旨揭工程倘非屬貴局公告一定期間內,因天然災害發生,為安置災民或災區重建所需之營建工程,或其他經貴局公告之情形,且其空氣污染防制費應繳費額在 100 元以上,則未符合上述規定條件,該營建業主即應依規定申報及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本案請貴局查明後,逕依權責認定及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