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轄○○有限公司函詢該公司固定污染源復工申請案因異味檢 測值超過標準值,貴局不同意復工一案
要旨
有關貴轄○○有限公司函詢該公司固定污染源復工申請案因異味檢測值超 過標準值,貴局不同意復工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轄○○有限公司函詢該公司固定污染源復工申請案因異味檢測值超過標準值,貴局不同意復工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轄○○有限公司 103 年 7 月 18 日 103○字第 103071801號函辦理(影本如附)。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權責分工,本署主要負責全國性空氣污染防制政策及法規之訂定,並督導地方政府落實污染管制工作執行事宜,地方政府係負責轄內空氣污染防制事項、固定污染源之列管及污染稽查管制工作。
三、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試車及評鑑規則第 2 條及第 3 條規定,公私場所應於恢復污染源操作或復工(業)前,檢具試車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試車,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前條試車申請後,應於 20 日內完成審查並通知公私場所依核准之試車計畫內容進行試車。另依同規則第 5 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前條證明文件,應於送達後 60 日內完成評鑑。公私場所經地方主管機關評鑑為不合格者,應即停止其污染源之操作,並再進行改善,且於 1 個月內不得再申請試車,再申請試車時應依第 3 條至第 5 條規定辦理。
四、本案貴轄○○有限公司向本署函詢有關貴局不同意該公司固定污染源復工一案,經查本案係經貴局於 103 年 7 月 11 日辦理復工評鑑審查會議,並經評鑑結果不合格,因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復工評鑑審查部分,係屬貴局權責,請貴局針對本案固定污染源申請復工評鑑不合格之事由逕復該公司並副知本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