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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處理機構申請變更案件之提送及審查原則

會議日期 103 年 08 月 06 日

要旨

處理機構申請變更案件之提送及審查原則,請貴府依說明原則辦理,請查 照。

內文

主 旨:處理機構申請變更案件之提送及審查原則,請貴府依說明原則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處理機構申請相關核准文件之變更時,請依以下原則輔導辦理:

(一)已取得同意設置文件者,如擬變更同意設置文件內容,應辦理同意設置文件之變更。

(二)已取得同意設置文件並經核准試運轉計畫者,如擬變更試運轉計畫內容,應辦理試運轉計畫之變更;其變更如涉同意設置文件內容者,則應同時提送變更,並由核發機關併同審理。

(三)已取得許可證者,如擬變更相關許可文件內容,應辦理許可證之變更;其變更如涉同意設置文件、試運轉計畫或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者,則應同時提送變更,並由核發機關併同審理。

(四)處理機構如取得許可證並正式營運時,尚無進行試運轉之相關規定(101 年 12 月 5 日修正發布之新法已增訂申請試運轉之規定)。針對變更申請案是否有試運轉之必要,核發機關可檢視其變更部分,是否影響原處理設施或污染防制設施之效能,以及是否已改變衍生性廢棄物與產出物之性質與用途等因素,依個案申請內容進行要求。

二、本署 91 年 7 月 5 日環署廢字第 0910040591 號函、91 年 8月 19 日環署廢字第 0910052478 號函、94 年 9 月 27 日環署廢字第 0940076680 號函、94 年 9 月 30 日環署廢字第 0940071297 號函、94 年 12 月 9 日環署廢字第 0940094475 號函、100 年6 月 28 日環署廢字第 1000050818 號函、102 年 2 月 6 日環署廢字第 1020009818 號函及 102 年 11 月 21 日環署廢字第 1020100856 號函,就處理機構變更申請程序所為之解釋函,一併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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