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機動車輛尚未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檢驗或未經主管機關認定改善完成前,車主即逕將所有車輛辦理過戶,致使機動車輛噪音改善及檢驗責任轉嫁新任車主,是否仍依噪音管制法規定通知新任車主辦理機動車輛噪音檢驗」之處理原則案
要旨
有關「機動車輛尚未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檢驗或未經主管機 關認定改善完成前,車主即逕將所有車輛辦理過戶,致使機動車輛噪音改 善及檢驗責任轉嫁新任車主,是否仍依噪音管制法規定通知新任車主辦理 機動車輛噪音檢驗」之處理原則案,釋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機動車輛尚未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檢驗或未經主管機關認定改善完成前,車主即逕將所有車輛辦理過戶,致使機動車輛噪音改善及檢驗責任轉嫁新任車主,是否仍依噪音管制法規定通知新任車主辦理機動車輛噪音檢驗」之處理原則案,釋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有關函詢之「(一)正式受理檢舉案前已過戶。(二)已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完成送達程序,原車主於指定檢驗前辦理過戶。(三)原車主因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11 條或第 13 條經裁處在案,原車主於陳述期間或限期改善期間逕將車輛辦理過戶。」3 種樣態,依據噪音管制法第 13 條規定:「人民得向主管機關檢舉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情形,被檢舉之車輛經主管機關通知者,應於指定期限內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其檢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及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檢舉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對於檢舉之案件經查證有下列情形者,得不予辦理:一、被檢舉之機動車輛已報廢、停駛或失竊。…六、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認定無妨害安寧情形。…。」,並不符不予辦理之規定。
二、基於便民考量,針對前述 3 種樣態,請貴局主動聯繫過戶後之新車主,協調其方便時間主動辦理機動車輛勘驗,調查是否有妨害安寧情形,再據以辦理後續事宜,以避免民怨,本案請 貴局本權責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