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貴局函詢有關販賣毒性化學物質予未領有該核可濃度之運作廠家,是否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要旨
貴局函詢有關販賣毒性化學物質予未領有該核可濃度之運作廠家,是否違 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本署意見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有關販賣毒性化學物質予未領有該核可濃度之運作廠家,是否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本署意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103 年 7 月 18 日彰環綜字第 1030036305 號函。
二、經查本署 101 年 4 月 13 日環署毒字第 1010027741 號解釋函說明二內容:「運作人販賣毒性化學物質給下游廠商時,應核對下游業者提供之核可文件登載之濃度,須與實際販售產品濃度作核對;倘下游廠商取得之核可文件登錄之濃度為單一濃度者,則販售之毒性化學物質濃度予該下游廠商須符合其單一濃度;倘下游廠商取得之核可文件之濃度為區間範圍,其販售毒性化學物質濃度予該下游廠商則須符合該下游廠商核可之濃度區間範圍。」及說明三內容:「又當毒性化學物質之標準品,每次生產濃度不同,則建議申請核可文件時濃度亦以區間範圍申請,並應依實際檢驗結果製作濃度紀錄。」
三、請 貴局據上開函文依現場實際情形查察該販賣業者並督導下游廠商變更其核可文件,倘查有違法情事,請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