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公司製程是否屬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 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
要旨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公司製程是否屬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 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公司製程是否屬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貴轄○○股份有限公司 103 年 10 月 27 日 2014TDY(廠)第 1001 號函辦理(影本如附)。
二、依本署公告第 2 批及第 3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化學肥料製造程序,係指經由化學反應,製造各種氮肥、磷肥、鉀肥、複合肥料或其他肥料之生產者。僅從事摻配、分裝者不在此限。
三、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之培養土生產流程,係將椰糠泡水加上泥炭土、石灰、自來水及硝酸銨等肥料攪拌後為複合肥料培養土,倘其製程無任何化學反應產製化學肥料,則非屬前揭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化學肥料製造程序。另該公司倘其同一公私場所所有固定污染源任一空氣污染物未經控制前之排放總量有達 50公噸/年以上,則屬公告第 2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本案請貴局視其現場製程實際操作狀況,依權責認定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