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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貴轄○○油漆股份有限公司函詢依「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 及管理辦法」設置甲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是否應為專職之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4 年 03 月 11 日

要旨

貴轄○○油漆股份有限公司函詢依「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 辦法」設置甲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是否應為專職之疑義一案,請查照 。

內文

主 旨:貴轄○○油漆股份有限公司函詢依「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設置甲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是否應為專職之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104 年 2 月 10 日(104) ○○字第1040202 號函辦理(影本如附)。

二、查「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所稱之環境保護專責人員(以下簡稱專責人員)包含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廢水處理專責人員、毒性化學物質製造、使用、貯存、運送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該辦法第 10 條及第 11 條規定,依法應設置環境保護專責人員者,其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廢水處理專責人員、毒性化學物質製造、使用、貯存、運送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得由一人互兼;第 20 條規定,公私場所設置之專責人員,應為全職工作。

三、依「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公告事項四規定,已依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廢水處理專責人員、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者,得由該專責人員接受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訓練並取得合格證書後兼任之。及依「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第 13 條及 15 條規定,專業技術人員應依類別執行所列 12 項廢棄物清除處理相關業務,並應專任於設施機構。

四、本案該公司倘屬依「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應設置環境保護專責人員之對象,則其設置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及毒性化學物質製造、使用、貯存、運送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得由一人互兼,另依「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公告事項四規定,可兼任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並應全職專任於該公司執行上述環保專責業務,即符合規定,並無規定不得兼任該公司之其他業務。本案請貴局本權責依事實查明確認後,逕復該公司。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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