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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公告第2批及第6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 金屬品加工程序公告條件認定疑義案

會議日期 103 年 08 月 22 日

要旨

函詢公告第 2 批及第 6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金 屬品加工程序公告條件認定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公告第 2 批及第 6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金屬品加工程序公告條件認定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3 年 8 月 15 日中市環空字第 1030084420 號函。

二、依本署公告第 2 批及第 6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金屬品加工程序,係指從事金屬製成品之加工程序,其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 2.25 千瓦以上之工廠,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二)電鍍處理程序酸鹼液總設計或總實際用量達 20 公噸/年以上。但僅從事鍍鎳處理作業者,不在此限。上述公告條件,主要係針對該製程中可能逸散之揮發性有機物、臭味等空氣污染物,加以管制。

三、倘貴轄業者從事金屬製成品加工程序之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 2.25 千瓦以上,且其電鍍處理程序酸鹼液總設計或總實際用量達 20 公噸/年以上,則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本案請貴局依現場實際狀況,本權責判定及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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