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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自由港區區內事業,申請事業廢棄物輸入許可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4 年 02 月 17 日

要旨

函詢自由港區區內事業,申請事業廢棄物輸入許可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內文

主 旨:函詢自由港區區內事業,申請事業廢棄物輸入許可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8 條規定,事業廢棄物之輸入,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並於取得許可後,始得辦理報關、輸入。另申請輸入許可之資格及須檢具之申請文件,應依「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即由廢棄物處理機構及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許可之機構,依法檢具相關書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二、本案自由港區區內事業,擬申請事業廢棄物輸入,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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