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請處理許可證前提報之試運轉計畫,經核發機關核准後,提供廢 棄物來源之產源事業,是否需變更「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等疑義一案
要旨
申請處理許可證前提報之試運轉計畫,經核發機關核准後,提供廢棄物來 源之產源事業,是否需變更「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等疑義一案,請貴 局依說明原則辦理,請查照。
內文
主 旨:申請處理許可證前提報之試運轉計畫,經核發機關核准後,提供廢棄物來源之產源事業,是否需變更「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等疑義一案,請貴局依說明原則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當產源事業因處理機構進行試運轉之需求,提供少量廢棄物時,處理機構應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規定,詳細載明試運轉廢棄物之來源、種類及數量,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試運轉。故產源事業依核准之試運轉計畫委託處理廢棄物,即屬合理之廢棄物處理途徑與對象,已達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管制目的,暫無變更之需要。
二、惟如產源事業經試運轉期間少量提供廢棄物料源後,後續正式委託處理機構處理前,應依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之內容進行委託。如有處理方式不一致時,則應先完成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變更,方可委託處理廢棄物。
三、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核准處理機構試運轉計畫時,如試運轉之廢棄物來自其他縣市時,請一併將核准之試運轉計畫副知產源所在地之環保機關知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