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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高樓建築之開發,同一基地(申請1張建築執照)配置1棟地上28層 住宅及1棟地上19層商業大樓案,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會議日期 104 年 02 月 16 日

要旨

高樓建築之開發,同一基地(申請 1 張建築執照)配置 1 棟地上 28 層住宅及 1 棟地上 19 層商業大樓案,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復請查照 。

內文

主 旨:高樓建築之開發,同一基地(申請 1 張建築執照)配置 1 棟地上 28層住宅及 1 棟地上 19 層商業大樓案,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貴局 104 年 2 月 5 日新北環規字第 1040234821 號函辦理。

二、高樓建築之開發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應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認定標準)」第 26 條規定予以認定。

三、依來函,開發單位擬於同一基地(申請 1 張建築執照)分設住宅與商業 2 幢大樓,其中商業大樓樓層為地上 19 層、高度低於 70 公尺,住宅大樓樓層為地上 28 樓、高度低於 100 公尺。

四、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1 項第 15 款規定略以:「建築物層數係指基地地面以上樓層數之和。」因本案係屬同一申請案,應以最多之層數(高度)及「認定標準」第 26 條第 2 款規定予以認定。即本案申請樓層數為地上 28 層,屬商業大樓之開發,依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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