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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為申請新增貯存場所函詢登記文件註記一案

會議日期 104 年 02 月 09 日

要旨

為申請新增貯存場所函詢登記文件註記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為申請新增貯存場所函詢登記文件註記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該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貯存場所之申請規定:

(一)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貯存於倉儲業之倉庫者,應檢附該倉庫之毒性化學物質貯存登記文件及契約書影本,免再申請貯存登記文件。

(二)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前款以外,貯存於其他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之貯存場所,其為自行管理者,應檢附貯存場所使用同意文件及自行申請之貯存登記文件;其為委託貯存場所管理人管理者,應檢附委託貯存之證明文件。該受託管理者應辦理貯存登記文件之變更,註記受託管理之毒性化學物質來源與資料。

二、查來文附件,○公司○所經○○環境保護局函詢經濟部商業司表示,該公司經營之業務範圍尚可包括倉儲業,故適用該辦法第 13 條第 1項第 2 款規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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