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貴轄公私場所從事廢塑膠熱熔押出製造塑膠粒成品,是否屬公 告第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貴轄公私場所從事廢塑膠熱熔押出製造塑膠粒成品,是否屬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貴轄公私場所從事廢塑膠熱熔押出製造塑膠粒成品,是否屬公告第 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3 年 8 月 28 日環空字第 1030080266 號函。
二、依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塑膠押出或吹膜成型程序,係指從事塑膠製品之製造,且總設計或實際產量達 1,000 公噸/年以上者;製程中未使用押出成型機或吹膜成型機者,不在此限。前揭公告主要針對製程中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及粒狀污染物等空氣污染物加以管制。
三、另同公告第 8 批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係指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二)從事固態廢棄物衍生燃料製造程序者。(三)從事廢棄物固化處理程序,且其總設計或實際固化處理量達 400 公噸/月以上者。主要針對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臭味等進行管制。而所稱之熱處理方式,係指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所稱之熱處理法,包括:焚化法、熱解法、熔融法、熔煉法及其他熱處理法等。
四、本案貴轄公私場所製程係以塑膠下腳料(廢塑膠)以電熱方式(約210℃~235℃)熱熔,經押出機押出塑膠條,再經冷凝破碎製成塑膠粒,倘其製程符合前揭說明所稱使用押出成型機或吹膜成型機且成品、產量達公告條件者,則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另倘該製程涉及將廢塑膠熱熔押出製造塑膠粒,惟未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所稱之熱處理法者,則非屬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本案請貴局查明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