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有關業者依「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取得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其效力得否等同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並據以申辦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許可疑義一案
要旨
有關業者依「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取得臨時工廠登記證明 文件,其效力得否等同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並據以申辦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許 可疑義一案,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業者依「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取得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其效力得否等同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並據以申辦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許可疑義一案,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經濟部 103 年 9 月 4 日經授中字第 10300657750 號函辦理。
二、依經濟部函說明四「本部建議如已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34 條規定取得臨時工廠登記之工廠,於取得臨時工廠登記日起至 109 年 6 月2 日前之有效期間內,準用已依工廠管理輔導法核准登記工廠之規定,俾提升未登記工廠完成補辦之誘因。」。
三、工廠於取得前項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內,適用工廠管理輔導法核准工廠登記之規定,請 貴局據以受理申辦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許可,惟核准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許可證照有效期間不得超過 109年 6 月 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