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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廢棄物輸入(出)許可之申請資格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4 年 02 月 04 日

要旨

函詢廢棄物輸入(出)許可之申請資格疑義一案,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廢棄物輸入(出)許可之申請資格疑義一案,請 查照。

說 明: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8 條規定略以,事業廢棄物之輸入(出),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並於取得許可後,始得為之。

二、依「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 4 條及第 5 條規定,具事業廢棄物之輸入資格者為:廢棄物處理機構或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許可之機構;另事業廢棄物之輸出者資格,依同法第 11條及第 12 條規定,僅為該廢棄物之產源事業或廢棄物清除機構。

三、○○公司為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且輸入之廢棄物係委任具處理能力與資格之○○公司加工處理,尚不符合前開管理辦法之規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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