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廢棄物輸入(出)許可之申請資格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廢棄物輸入(出)許可之申請資格疑義一案,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廢棄物輸入(出)許可之申請資格疑義一案,請 查照。
說 明: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8 條規定略以,事業廢棄物之輸入(出),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並於取得許可後,始得為之。
二、依「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 4 條及第 5 條規定,具事業廢棄物之輸入資格者為:廢棄物處理機構或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許可之機構;另事業廢棄物之輸出者資格,依同法第 11條及第 12 條規定,僅為該廢棄物之產源事業或廢棄物清除機構。
三、○○公司為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且輸入之廢棄物係委任具處理能力與資格之○○公司加工處理,尚不符合前開管理辦法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