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本署公告第2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食品 製造/處理程序所指從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生產者及公告第4批飼料製 造程序之適用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本署公告第 2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食品製造 /處理程序所指從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生產者及公告第 4 批飼料製造 程序之適用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本署公告第 2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食品製造/處理程序所指從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生產者及公告第 4 批飼料製造程序之適用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3 年 8 月 27 日高市環局空字第 10340063800 號函。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者,應依規定取得設置或操作許可證方得設置、變更或操作,並應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變更或操作。另依本署公告「第 1 批至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公告事項及其附表規定,民國 83 年 5 月 25 日公告第 2批食品製造/處理程序,適用新設及變更固定污染源,公告條件「…
四、從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製造、加工及分裝之生產者。僅從事加工或分裝者,不在此限。」;民國 84 年 9 月 16 日公告第 4 批飼料製造程序,適用已設立固定污染源,公告條件「…從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製造、加工分裝之生產,…僅從事摻配或分裝者,不在此限。」
三、本署指定公告應依規定申請設置或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主要係考量該類污染源之操作過程有污染環境之虞,乃要求其應主動向環保主管機關提出許可申請,於審查通過合乎管制要求後,始准設置、變更或操作,以達事前預防污染之目的。針對飼料製造程序之管制,於第 2 批公告之適用對象為新設及變更固定污染源,第 4 批公告之適用對象為已設立固定污染源,管制重點均係針對飼料製程之粉碎、配料、混合、篩選及包裝作業過程,可能產生之粒狀污染物及臭味加以管制,排除對象均為僅從事摻配或分裝之簡易加工作業之業者。
四、本案依前揭規定及來函所述公私場所之製程內容,其中攪拌、加熱、研磨、加壓等製程過程中,有產生粒狀污染物及臭味之虞,已涉及飼料製造生產,倘查獲已設立者,屬本署公告第 4 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公私場所。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查明後,本權責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