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有關貴局函詢毒性化學物質成分含量相關疑義
要旨
有關 貴局函詢毒性化學物質成分含量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 貴局函詢毒性化學物質成分含量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103 年 8 月 19 日雲環衛字第 1030031074 號函。
二、為管理之需要,本署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11 條第 2 項之授權,公告毒性化學物質之管制濃度及大量運作基準,運作人或運作場所運作之毒性化學物質達管制濃度者,依規定須於運作前取得許可證、登記或核可文件,始得運作。
三、有關 貴局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7 條第 4 項核可運作場所申請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該運作場所須依核可之內容運作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爰本案所述之運作場所是否確依 貴局核可內容運作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請 貴局依事實本於權責卓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