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公司函請本署釋示有關販售商品含有毒性化學物質應如何申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文件與申報運作紀錄一案
要旨
貴公司函請本署釋示有關販售商品含有毒性化學物質應如何申請毒性化學 物質運作文件與申報運作紀錄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公司函請本署釋示有關販售商品含有毒性化學物質應如何申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文件與申報運作紀錄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13 條規定,第 1 至 3 類毒化物製造、輸入、販賣、使用、貯存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核可文件或申請登記;依同法第 7 條第 4 項規定,第 4 類毒化物之運作,應於運作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該毒化物之毒理相關資料,並經該主管機關核可,並依核可內容運作。
二、我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係屬原(物)料源頭管理,相關之運作行為包括: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貯存、運送、輸出、廢棄等行為,運作人必須依法取得許可、登記或核可,並依許可內容運作。
然因毒化物可能存在不同商品、生活用品或玩具等,本署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業於「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中明列屬商品檢驗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農藥管理法等法規規範者,不受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之管制。本案之商品倘屬一般商品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檢驗法權責範圍,不受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之管制;倘屬輸入或販賣供作下一製程之物料者,即屬輸入或販賣毒化物之行為,應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相關規定取得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後,始得運作是項毒化物並依規定紀錄及申報運作紀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