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轄○○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函詢該公司製程是否屬本署公告第 1批至第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一案
要旨
有關貴轄○○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函詢該公司製程是否屬本署公告第 1 批 至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一案,詳 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轄○○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函詢該公司製程是否屬本署公告第 1 批至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貴轄○○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103 年 9 月 25 日○○(103) 環字第 0925-01 號函辦理(副本諒達)。
二、依本署公告第 1 批至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水泥製品製造程序,係指以水泥為主要原料,從事預鑄箱涵、預力電桿基樁、預力混凝土管、離心混凝土管、預鑄人孔、手孔、高壓混凝土磚、預鑄溝蓋板等或其他水泥製品製造者。僅從事模製成型者,不在此限。上述公告條件,主要係針對製程中可能逸散之粒狀污染物,加以管制。前揭公告條件所稱模製成型,係指公私場所以外購預拌混凝土為原料,灌入模具中灌模成型且未加入鋼筋材料之水泥製品。
三、本案貴轄○○環境科技有限公司以水泥、水、砂及二分石為原料,經攪拌機混合攪拌、填料盒模具壓製成型等程序,並製成防火牆板與空心磚,倘該公司製程與前揭公告條件相符,則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應依規定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
本案仍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查明確認後,本權責依前揭規定函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