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公司屏南三廠及屏南六廠製造程序, 是否屬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 一案
要旨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公司屏南三廠及屏南六廠製造程序,是否屬 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 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公司屏南三廠及屏南六廠製造程序,是否屬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轄○○股份有限公司 103 年 9 月 24 日○○屏南字第 1030901 號函辦理(影本如附)。
二、依本署公告第 2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塑膠及合成樹脂製造程序,係指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丙烯酸樹脂、聚氟碳樹脂、聚醯胺樹脂、酸醇樹脂、聚酯樹脂、尿素甲醛樹脂、三聚氰胺樹脂、環氧樹脂、聚?(PU)樹脂、壓克力樹脂、矽氧樹脂、離子交換樹脂、聚醋酸乙烯樹脂、聚丙烯醇樹脂、聚丁烯塑膠、聚丙二醇或其他塑膠、合成樹脂之生產者。前述所稱化學合成方法,係指以一種或多種物質共同作業產生所需之產物而進行之化學反應;另依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有機溶劑作業程序,係指同一公私場所有機溶劑總設計或總實際使用量達 20 公噸/年以上,且其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 2.25 千瓦以上者。上述公告條件,主要係針對製程中可能排放之揮發性有機物,加以管制。
三、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屏南三廠及屏南六廠,使用聚醚多元醇、其他醚類及其化合物、有機溶劑、二苯基甲基二異氰酸酯或三聚氰胺等原料,攪拌混合後,經灌注機入模發泡成型,製成泡棉或椅子扶手,倘前揭製程為化學合成反應,且製成之泡棉或椅子扶手成分與前述說明二之塑膠或合成樹脂成分相同,則屬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塑膠及合成樹脂製造程序;另倘其製程過程中使用之有機溶劑總設計或實際使用量達 20 公噸/年以上,且工廠規模達前述規定條件者,則屬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有機溶劑作業程序。本案請貴局視其現場製程實際操作狀況,依權責認定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