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轄○○有限公司以廢塑膠為原料,經加熱、熔解、冷卻再製 成塑膠再生原粒,其製程中之加熱及熔解,是否屬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 理方法及設施標準所稱之熱處理法一案
要旨
有關貴轄○○有限公司以廢塑膠為原料,經加熱、熔解、冷卻再製成塑膠 再生原粒,其製程中之加熱及熔解,是否屬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 及設施標準所稱之熱處理法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轄○○有限公司以廢塑膠為原料,經加熱、熔解、冷卻再製成塑膠再生原粒,其製程中之加熱及熔解,是否屬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所稱之熱處理法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3 年 9 月 29 日桃環稽字第 1032372166 號函。
二、依本署公告第 1 批至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係指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二)從事固態廢棄物衍生燃料製造程序者。(三)從事廢棄物固化處理程序,且其總設計或實際固化處理量達 400 噸/月以上者。」主要係針對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臭味等進行規範。而所稱之熱處理方式,係指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所稱之熱處理法,包括:焚化法、熱解法、熔融法、熔煉法及其他熱處理法等。
三、本案貴局所詢○○有限公司以廢塑膠為原料,經加熱(操作溫度達200 度)、熔解、冷卻再製成塑膠再生原粒,其製程中之加熱(操作溫度達 200 度)及熔解,是否屬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所稱之熱處理法一案,建請貴局本權責依個案現場實際情形查明判定,逕依前揭規定辦理後續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