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企業有限公司函詢是否適用本署公告第8批公私場所應申 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之疑義案
要旨
貴轄○○企業有限公司函詢是否適用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 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之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企業有限公司函詢是否適用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之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企業有限公司 103 年 12 月 5 日經○○字第 1031205101 號函(影本如附)辦理。
二、依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係指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二)從事固態廢棄物衍生燃料製造程序者。(三)從事廢棄物固化處理程序,且其總設計或實際固化處理量達 400 公噸/月以上者。」主要針對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臭味等進行管制。
三、本案貴轄○○企業有限公司廢棄物處理程序,倘係以加熱方式進行蒸餾分離,並將含有固體物之液態濃縮液經由電解設施回收金屬銀等物理處理及化學處理程序,因其製程涉及前揭規定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應屬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