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生質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從事脂肪酸甲酯生產,適用固 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係數之疑義案
要旨
貴轄○○生質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從事脂肪酸甲酯生產,適用固定污染 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係數之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生質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從事脂肪酸甲酯生產,適用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係數之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生質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03 年 12 月 5 日○○生質字第10312050001 號函辦理(影本如附)。
二、依據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附表中基本化學工業之酯類化學製造程序,其揮發性有機物之單位排放強度為 5.85 公斤;另其他化學製造程序(使用或反應產生揮發性有機物者適用)所列之揮發性有機物之單位排放強度為 0.021 公斤。
三、本案依據來函所附資料內容,貴轄○○生質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倘係使用動植物油或廢食用油脂為原料,以轉脂化反應將原料轉化成脂肪酸甲酯,摻配於生質柴油或再生油品使用,其脂肪酸甲酯生產製程,非屬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酯類化合物製程,應屬其他化學製造程序之轉酯化方式生產,其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所適用之排放強度(係數),應為其他化學製造程序之 0.021 公斤。
四、本案請貴局依現場實際狀況,本權責查明卓處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