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揮發性有機液體儲存程序是否納入未 達公告條件之鍋爐蒸氣產生程序,相關法規疑義一案
要旨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揮發性有機液體儲存程序是否納入未達公告 條件之鍋爐蒸氣產生程序,相關法規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揮發性有機液體儲存程序是否納入未達公告條件之鍋爐蒸氣產生程序,相關法規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轄○○股份有限公司 103 年 12 月 18 日匯 103 字第 088號函(副本諒達)辦理。
二、依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存程序,係指:「(一)同一公私場所從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存及裝載操作,且其儲槽總設計或實際儲存量為 2 萬 5,000公秉以上者;(二)以 200 公升(或 53 加侖)以下儲存桶,儲存揮發性有機液體者,不在此限。管制重點主要規範公私場所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在儲存、裝卸料操作期間,應妥善做好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工作。另依本署公告第 1 批、第 3 批及第 5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鍋爐蒸氣產生程序,係以同一排放口,其總設計或總實際輸入熱值,以及總設計或總實際蒸氣蒸發量之鍋爐規模大小分批公告,主要係規範鍋爐蒸氣產生程序中各類燃料燃燒所產生之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等空氣污染物之排放管制。
三、有關貴轄○○股份有限公司所詢其揮發性有機液體儲存程序,是否納入未達公告條件之鍋爐蒸氣產生程序相關法規疑義一節,本署業於103 年 9 月 29 日以環署空字第 1030076640 號函釋在案(諒達),倘該公司所屬鍋爐供熱之目的,係為揮發性有機液體儲存程序輸儲作業之必要操作,則該鍋爐蒸氣產生程序與揮發性有機液體儲存程序係屬上下游之關係,為確保該公司製程資料之完整性,於申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存程序許可證異動時,應將鍋爐蒸氣產生程序一併納入該製程辦理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申請,即該公司之鍋爐為揮發性有機液體儲存程序之一部分,與其鍋爐蒸氣產生程序是否達本署公告第 1批、第 3 批及第 5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鍋爐蒸氣產生程序公告條件無關,合先述明。
四、另有關貴轄○○股份有限公司所詢其揮發性有機液體儲存程序與鍋爐蒸氣產生程序皆為各自獨立之程序或製程,製程設備或儲槽設備並無法與本署所建置之網站中建置相關廢氣流向之疑問一節,經查本署建置之固定污染源資訊管理系統,並無來函所述之限制,已能符合該公司廢氣流向填報之所需。本案請貴局依個案事實情況,本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