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實驗室操作非屬本署公告第1批 至第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
要旨
貴轄○○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實驗室操作非屬本署公告第 1 批至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請查 照。
內文
主 旨:貴轄○○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實驗室操作非屬本署公告第 1 批至第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轄○○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 年 12 月 25 日○○第 2014122501 號函辦理(影本如附)。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 條第 2 款規定,污染源係指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物理或化學操作單元。即本法所規範之管制對象包括公私場所所有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污染源。
三、另依本法第 24 條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者,應於設置、變更或操作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申請核發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變更及操作。查本署公告第 1 批至第 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主要係以製程別之污染特性及污染量,予以分批公告,其管制目的係針對公告製程中可能產生之各種空氣污染物排放,加以管制,並未排除實驗室等固定污染源。
四、本案貴轄○○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實驗室從事酸及有機溶劑操作,為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污染源,倘符合前揭本署分批公告相關製程之污染源,即屬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對象。另該實驗室如有排放空氣污染物,亦應符合本法所訂排放標準等相關管制規定,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