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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有關貴局函請釋示運作人地址變更,違反相關規定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4 年 01 月 07 日

要旨

有關貴局函請釋示運作人地址變更,違反相關規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局函請釋示運作人地址變更,違反相關規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依「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

「申請變更運作人基本資料者,應自最後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之日起30 日內為之。惟負責人變更應於 60 日內為之。」違反前述規定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35 條第 7 款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其裁處機關得為運作人或運作場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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