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 貴會函請本署釋疑「食品香料物質」是否排除於「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之規範範圍一案
要旨
有關 貴會函請本署釋疑「食品香料物質」是否排除於「新化學物質及既 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之規範範圍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 貴會函請本署釋疑「食品香料物質」是否排除於「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之規範範圍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本署 103 年 12 月 4 日發布之「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已參考歐盟化學品註冊、評估、授權與限制法規(REACH) 作法,亦考量我國化學物質依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之分工分權責原則,對製造或輸入「食品添加物」者,應依衛生福利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管制規範,不適用本辦法,並於本辦法第 4 條第 11 款列舉不適用。
二、貴會函詢製造或輸入之「食品香料物質」若確屬衛生福利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稱「食品添加物」,其相關管制規範自應遵守衛生福利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