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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會函請本署釋疑消費性成品是否符合「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之成品規範定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4 年 01 月 19 日

要旨

貴會函請本署釋疑消費性成品是否符合「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 登錄辦法」之成品規範定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貴會函請本署釋疑消費性成品是否符合「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之成品規範定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3 條第 4 款「成品(Article) :指製造過程中,已形成特定形狀之物品或依特定設計之物品。」合先敘明。

二、依 貴會來函說明二所稱消費性成品「如牙膏、漱口水、刮鬍刀、除毛刀、洗衣精、洗衣粉、衣物柔軟精、空氣芳香劑等商品」屬本辦法第 4 條第 9 款「成品」或屬同條第 11 款依其他法律管制者,則不適用本辦法,無須進行化學物質登錄。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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