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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 貴局函詢「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 之相關疑義案

會議日期 103 年 11 月 27 日

要旨

有關 貴局函詢「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之相關 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 貴局函詢「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之相關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依「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有關辦理飲用水設備水質之檢測項目及頻率,其中規定接用自來水者,經飲用水設備處理後水質,應「每隔 3 個月」檢測大腸桿菌群。上述所指「每隔 3 個月」,原則係以檢測之當月份起算第 4 個月再進行下一次檢測。例如於 1 月份進行檢測後,至 4 月份進行第 2 次檢測,7 月份進行第 3 次檢測,10 月份進行第 4 次檢測,於不同月份開始檢測,請比照上述原則辦理,如 2、5、8、11 月或 3、6、9、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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